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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/21/2009

[單車]小型車置放攜車架相關規定

小型車置放攜車架相關規定
分類:汽車攜車架
2009/05/16 13:06

小型車置放(攜車架)相關規定:(請購買置放架車友務必詳閱)
一.置放架分類:
固定式置放架:凡需借助工具始得拆卸或加裝於汽車者.為固定式置放架.
活動式置放架:無需借助任何工具.以徒手可拆卸或加裝於汽車者.為(活動式置放架).
二.合格之小型汽車置放架之認定:
無論固定式或活動式置放架均應經車輛研究測試中心依交通部"車輛安全檢測基準"檢驗及審驗合格.核
發審查報告.並貼有審查合格標籤(樣式如下).使為合格之小型車置放架.

三.小型車置放架應需辦理手續:
(一)固定式置放架: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規定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.辦理變更登記.
1.應備文件:
(1)經車輛研究測試中心檢測及審驗合格之審查報告.置放架貼有合格標章並應與安裝之車型相同.
(2)行車執照.
(3)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(有效期限應在30日以上).
(4)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.
(5)統一發票.
(6)經檢驗合格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.
2.辦理地點:
各公路監理機關車輛檢驗室繳納變更檢驗費.辦理車輛檢驗.經檢驗合格後再至異動窗口辦理.
3.規費:檢驗費新台幣450元.行照費新台幣200元.
4.注意事項:
(1)如有違規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.燃料費者.請先結清(如左最近兩個月內繳納者.應檢附收據)
(2)車輛自變更檢驗合格日起1個月內應辦妥變更登記.逾期需重新檢驗.
(3)依強制汽車保險法規定.強制汽車保險證有效期限不滿30日者.不得辦理變更登記.
(二)活動式置放架:因應拆裝頻繁需要.故無須至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.
四.固定式置放架若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行駛道路之處罰規定:
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18條規定:"汽車車身.引擎.底盤.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.或因交通事故遭受
重大損壞修復後.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實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.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2,400元以上
9,600 元以下罰鍰.並責令其檢驗.汽車所有人在1年內違反前項規定2次以上者.並吊扣牌照三個月.3年
內經吊扣牌照2次.再違反前項規定者.吊銷牌照.
五.小型汽車置放架裝載物品時應注意遵守事項:
小型汽車置放架及裝載物鷹固定妥適.如裝載於車輛後側.則長度不得超過後側車身外50公分.如裝置於
車頂.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不得超過車身全寬之1.5倍.最高不得超過2.85公尺.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
遮蔽車牌與車輛後方燈光.